【安全生产】已明确: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5月15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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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已明确: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5月15日实施

2024-01-20 19:11:09 |   作者: 小九直播官网app下载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2023年3月20日应急管理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工贸企业内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定种类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时进行安全检查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依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在日常建筑和装修作业中,电焊、气割作业十分常见。四处飞溅的焊渣,温度高,极易引燃可燃物,酿成火灾。

  2022年11月21日16时22分,河南安阳市一公司发生火灾,造成38人死亡。事故原因系一楼仓库内电焊作业时,有棉絮飘过并着火,引燃了车间内堆放的大量布料,浓烟导致二楼部分工人窒息,来不及逃生后遇难

  2021年12月31日上午,辽宁省大连市一市场因工人违规使用电焊动火作业,造成保温材料着火,产生大量有毒气体,最终造成8人窒息遇难,1名消防员牺牲。

  2020年8月8日,福建晋江市某厂房发生火灾,事故造成8人死亡。起火原因为工人在四层电梯井口违规焊割,溅落的焊渣引燃第一层电梯井口阁楼上的海绵堆垛,从而引发火灾。

  无证焊接、未办理动火作业审批、焊接时未清除周围可燃物等,这些违规焊接作业是被明令禁止的,因此在作业时一定要时刻注意。

  发现这一情况后,安监部门立即联合辖区派出所,对企业负责人开展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一定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安监所已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处理。据悉,该企业负责人已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

  紧急提示:2023年电焊工无证上岗、证件过期的企业将面临重罚,情节严重可入刑!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一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中去掉了可以两个字,意味着只要发现,直接罚款!

  6月1日,莱州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机械配件厂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徐某、焦某正在车间从事焊接作业,经查,两人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97号有关规定,莱州市应急局依法对该企业处以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月24日,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对山东鸿千伟业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通过查阅视频,发现该公司员工耿某某曾使用电焊机进行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执法人员当即对耿某某持证情况进行检查,经查,该耿某某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并涉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

  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耿某某在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前不得进行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拟对该公司处以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因耿某某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将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月11日,招远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在对烟台万兴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正在进行焊接动火作业,但作业现场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招远市应急局拟对该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月12日,招远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冠达建筑工程施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进行焊接与热切割动火作业,但作业现场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招远市应急局拟对该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月12日,招远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汇鑫浓缩机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进行动火作业,但作业现场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法律法规,拟对该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月13日,招远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林青废旧物品回收站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正在进行切割动火作业,但作业现场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招远市应急局拟对该回收站处以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月28日,龙口市应急局、芦头镇政府、芦头镇派出所联合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芦头大众汽车修理厂作业人员吴某某正在进行电焊作业。经查,吴某某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并涉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吴某某在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前不得进行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龙口市应急局拟对该修理厂处以1.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因吴某某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将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拟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5月16日,海阳市龙山街道应急办联合辖区海岸派出所对龙山街道新平村开展巡查时,发现作业人员包某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进行电焊作业,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包某某停止作业,因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将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

  山东烟台讯:2021年6月,市应急管理局、金岭镇政府和金岭派出所在联合督导检查时,发现烟台市海顺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在停产整顿期间,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行违反规定明火作业,公安机关和应急消防救援部门随即对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经查,该企业负责人徐某某无视消防安全生产规定和相关行政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顿通知,当晚安排两名无操作证的电焊工违规明火作业。

  目前,公安机关依法对该企业负责人徐某某以涉嫌指使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两名无证电焊工,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01苏州某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案

  该公司现场3人在车间进行电焊作业,经查其中1人有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证且在有效期内,另有2人经《应急管理部的特种作业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未查询到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信息,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拟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02常熟市某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案

  该公司从事焊接作业的3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无法在《应急管理部的特种作业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到相关证件信息, 3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为未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的,拟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7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员工张某、李某、王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金属焊接作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责令该公司改正,处以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员工陆某、王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金属焊接作业,责令该公司改正,处以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员工刘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金属焊接作业、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且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现场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责令该公司改正,处以人民币肆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员工王某、焦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金属焊接作业,责令该公司改正,处以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员工田某、郭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金属焊接作业、现场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责令该公司改正,处以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员工薛某、张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金属焊接作业、现场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责令该公司改正,处以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员工王某、张某、倪某等多名员工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金属焊接作业、现场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责令该公司改正,处以人民币伍万零贰佰伍拾元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员工徐某、陈某等三名员工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金属焊接作业,责令该公司改正,处以人民币肆万贰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员工郭某、陈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金属焊接作业,责令该公司改正,处以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员工徐某、袁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金属焊接作业,责令该公司改正,处以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5月19日广东日报发布东莞市兰博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9名电焊作业人员均无证上岗,在企业车间作业时,被东莞市凤岗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并制止。为此,该公司被东莞市凤岗应急管理分局立案调查,并被处以4.8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去年9月,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在全市开展“三项岗位人员”培训持证情况普查,企业安全培训、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专项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东莞市凤岗应急管理分局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紧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将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情况纳入日常执法检查工作中,对企业无证上岗、证件过期等现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截至目前,该分局累计查处无证或特种作业证过期企业5家,处罚5家,罚款10.3万元。

  近期,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一家公司中,因半数电焊工为无证上岗,东吴镇安监所已立案处罚,企业负责人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

  通报16:3月15日,宁波鄞州区塘溪镇应急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公司进行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厂房内有1名电焊工正在进行焊接作业,执法人员立即上前核查。经询问,确认该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涉嫌无证作业。执法人员立即联系塘溪派出所,将其带至派出所进行进一步调查。经查实,该电焊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据此对电焊工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通报17:浙江慈溪市开展工业公司消防安全隐患集中整治行动。针对无证焊接、切割,采取“发现即查处”的强硬手段,严惩违规动用明火作业的行为,3月下旬的半月内已相继查获5起违规作业事件,有关人员被处予3-10日不等的拘留处罚。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据天津市纪委监委消息,天津汇洋石油储运公司重大安全风险隐患责任人被处理。

  天津市纪委监委介绍,针对天津汇洋石油储运有限公司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有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核查。依据联合调查组核查结果及相关法律和法规,经天津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天津市委常委会批准,决定对相关责任人及单位作出严肃处理:

  给予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党委委员、副主任刘道刚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给予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党委委员,市港航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张立国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主任科员。

  给予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向亭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主任科员。

  给予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南疆管理处副处长陈立峰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科员。

  责成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市港航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滨海新区政府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总结教训,深刻反省,并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同时,依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责令天津汇洋石油储运有限公司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件,并予以罚款;对该公司相关责任人员依法采取行政拘留措施。

  2020年8月8日8时30分许,天津汇洋石油储运有限公司委托天津市大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对二号装卸车站台原有弃用管线进行电气焊作业。汇洋公司CEO韩某、储运部负责人赵某某、安监部负责人刘某、机电部负责人(现场监火员)马某某违规开具《动火安全作业证》。随后,电焊工唐某某进场作业,现场监火员马某某擅自离开现场。经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前期调查,确认该作业存在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8月13日,滨海新区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对韩某、马某某、赵某某、刘某、唐某某等5人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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