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未落实电梯安全日管控制度被罚款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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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未落实电梯安全日管控制度被罚款15000元

2024-01-14 23:21:43 |   作者: 小九直播app下载安装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洪泉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线外城市花园分公司)

  联系电线日,本局先后接群众投诉,称线幢电梯存在不按规定维护保养,电梯运作时的状态不良等情况。本局于2023年8月24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线外城市花园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金渝大道89号,属居住小区,由当事人从事物业管理。线外城市花园在用电梯登记于当事人名下,当事人为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急修等由当事人委托重庆通奥电梯有限公司负责。

  2023年8月14日,本局对线#(设备代码4X20110391)电梯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机房巡查记录表未记录任何内容,机房和控制柜内堆放杂物等安全风险隐患问题。经查证,当事人对案涉电梯未进行每日巡检并形成安全检查记录,未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问题。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第七十六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理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日管控制度。电梯安全员要每日根据《电梯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电梯进行巡检,形成《每日电梯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予以整改,及时上报电梯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察觉缺陷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当事人未落实该规定,存在未依法加强电梯使用安全状况的日常巡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本局具有管辖权。

  2.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2份,特定种类设备使用标志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是案涉电梯使用单位。

  3.投诉单2份,现场笔录1份,机房及控制柜现场照片1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与维保单位《重庆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未依法加强电梯使用安全状况的日常巡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依法加强电梯使用安全状况的日常巡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使用管理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加强电梯使用安全状况的日常巡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

  本案中,当事人无减轻、从轻、从重等特殊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按一般情形处罚。

  依据《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未依规定进行日常巡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款1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318,开户银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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